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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信用评价咨询业务业绩材料的说明

发布时间:21-05-06 字体:【  】  【关闭窗口】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造价咨询企业:

针对企业在报送信用评价咨询业务业绩材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中心对报送业绩材料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本省企业本年度12月25日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淮承接项目和跨年度项目。

(二)外省企业本年度12月25日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单项业务备案的在淮承接项目。

二、提供的材料

(1) 网上上传材料

网上上传“业绩情况明细申报表”(见附件),各造价咨询企业需严格按照表中内容填写,不得漏填。其中合同编号要与造价咨询项目名称相对应,造价咨询项目类型要分类填写,包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审、设计概算编审、投资估算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司法鉴定、全过程咨询服务投标报价编审、 项目经济评价编审等。

(二)书面材料

1.提供的项目书面材料要按业绩情况明细申报表的项目序号排列,如不一致,视同该序号项目上报材料不符,不予以审核;

2.提供项目对应的发票和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包括完整的二维码,合同复印件包括内容完整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甲乙双方签章、日期、项目履行起止时间)及能体现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计取依据的部分;

3.有阶段性审计结果的,需提供项目的初步审定单、节点付款单,司法鉴定的可提供签定意见书;

4.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审需提供咨询报告书首页;

5.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组成(包含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内容);

三、项目数认定

(一)本省企业承接的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且有对应项目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可认定项目数;

(二)外省企业承接的项目于本年度12月25日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进行单项业务备案,且有对应项目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可认定项目数;

(三)一份咨询合同只认定一个项目数。

四、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认定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为上年度12月26号—本年度12月25号;

(二)发票应明确为造价咨询费;

(三)发票的收、付款单位,备注的项目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四)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提供的考核年度增值税发票,对应造价咨询合同,可认定为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五、造价咨询标的额认定

(一)造价咨询标的额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造价咨询业务类型和收费计取标准进行核算认定;

(二)合同中约定一次性固定收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相一致,造价咨询标的额按照咨询成果文件认定;分次收费的,按支付比例认定标的额。

六、其他要求

(一)提供的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跨年度项目以系统登记的时间认定项目数,系统没有登记的只认定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和造价咨询标的额,如项目延期,需提供项目延期证明。

(三)项目未能提供发票的,不在报送范围,以首次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认定项目数、收入、标的额。

   (四)在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认定时,将对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

(五)咨询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材料提供后,不再退回。如在审核中发现材料造假行为,待查实后,从严处理。

七、上报时间

业绩材料上报时间为本年度12月份至下一年度2月份,各企业申报当月2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26日前提供书面材料,待审核公示合格后,次月开始计算业绩分。


附件:业绩情况明细申报表

                     业绩情况申报表.xlsx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