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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 字体:【  】  【关闭窗口】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造价〔2020〕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价站〔2020〕1号)文件要求,“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更名为“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现将修订后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测报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测报管理办法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8日


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测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测报管理工作 ,提高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管理的意见》(苏建价站〔200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价站〔2020〕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以下简称材料信息价)是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测算后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建筑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除特别标注外,包括材料自采购地运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保费组成。

第三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洪泽区、淮安区除外)材料信息价测报网络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材料信息价测报网络的建设与发布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测报工作遵循“规范、科学、准确、及时、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测报网络

第五条  各相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经销)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组成我市材料信息价测报网络。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中心根据工程建设发展需求、考核情况不定期调整测报成员。

第三章 测报成员

第七条 测报成员(单位)的条件

(一)建材生产(经销)企业应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特殊材料除外),能诚信经营、合理报价,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

(二)申请成为测报成员的单位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市造价管理中心按照“指导性、统筹性、规模性、关联性”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式成为测报成员。

第八条 测报成员(个人)的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材料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工程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能熟练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

(三)测报工作能认真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价格信息。

(四)申请成为测报成员的个人需填写申请表,经市造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聘请为测报成员。

第四章 材料信息价组成

第九条 材料信息价由供应价格、采购保管费等组成(如材料价格另有其它组成应予以说明)。

(一)材料供应价格是指包括材料原价(含税、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在内,是材料供应单位由供货点送达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二)材料原价应综合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材料原价必须采用质量合格产品的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三)运杂费是指自供货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上下劳力费、过桥过路费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运输费应考虑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以及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确定。

(四)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第五章   材料价格采集

第十条 价格采集原则

(一)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

(二)批量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市场销量。

(三)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四)准确原则:采集价应反映客观,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五)近期原则: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前一定时期(即时或短期)的平均价格。

(六)可靠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正常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十一条  价格采集频率:每月采集1次,价格异动时增加采集频率。

第十二条 钢材、水泥等主材,每月采集价格时,应将全月划分为6个时间段,即每5个自然日为一个时间段,然后按变动的价格在所属时间段占全月的比重进行确定。

第六章  价格报送和发布

第十三条 每月26日前材料信息价应使用市造价管理中心发布的统一材料模板,通过材料价格测报系统进行采集报送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工作流程:测报员对各采集点收集的材料价格应进行分析,核实后填报至材料价格测报系统;信息科对测报系统导出的价格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初审信息价,经市造价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造价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发布。评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对半年的测报工作进行评议。(如初审信息价出现异常,经市造价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发布载体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工程造价信息”栏目,并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刊登。

第十六条 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反馈机制,平时注重搜集、整理建设各方主体对材料品种、规格、价格等方面提的建议,通过实地调研及专家论证,及时调整或更新材料价格信息。

第七章  测报成员管理

第十七条 测报成员应严格按照材料价格测报要求完成采集报送工作,市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对测报成员的采集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测报成员业绩通过材料价格测报系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价格信息提供的及时性,数量的完整性、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给予考核合格的测报成员一定的劳务费;

(二)对弄虚作假,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测报成员,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三)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测报成员予以解聘:

1、每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任务,记一次,累计达三次的。

2、每月上报数量低于下达任务总量的90%,记一次,累计达三次的。

3、每月报送的价格在设定的合规范围以外的条目超过10条(含10条),记一次,累计达四次的。

第十九条 测报成员可获赠《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全年期刊一套。

第二十条 测报成员可优先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上刊登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测报成员可免费参加市造价管理中心或市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4月30日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