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成凤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你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已作出限期腾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决定。由于你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留存电话因停机、关机、拒接、号码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单位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户承租人送达《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决定书》未果,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限上述承租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供应科领取(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8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决定书
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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