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建筑施工质量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3 16:04   字体:【 】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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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直接实施主体,是质量安全与进度控制的核心责任方,依法对工程实体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下面,通过一起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情回顾

淮安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日常抽查中发现,某商品住宅项目8—11号楼局部混凝土实体回弹检测强度显示异常,但同期送检的混凝土试块报告显示“合格”,疑似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脱节。经后续核查,该项目于2024年5月开工,已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抽查发现问题情况属实,施工单位承认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目前已按要求整改。

二、执法依据与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按要求整改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施工单位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

三、案件警示

混凝土施工资料是工程质量管控的“生命线”,既是施工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后期维护、责任追溯的关键依据。本案中施工单位试图通过“试块合格”掩盖“实体强度异常”问题,本质上是对工程质量责任的逃避。工程质量无小事,守牢资料关就是守牢安全关,各施工单位应以本案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