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用信息登记,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信用信息登记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应在市住建局官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登记。信用信息实行诚信申报,企业对所填报的信息负责。信用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合同备案、工程项目、奖项等。其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系统”自主填报。
(二)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信用基本信息由企业登陆自行录入、变更、维护、注销。市、县(区)住建部门将对信用信息开展随机抽检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信用基本信息将在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管等活动中进行应用。另外,信用基本信息列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管理
(一)加强资质条件审核。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资质全过程电子化审批,加快实现与工商、社保、公安信息数据共享。严格审核企业资质条件,对人员职称、学历等实行严格审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人证不符、出借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中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三)加强“挂证”行为查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得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一)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基础信息使用。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信息应用的条款。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及专家评委应通过“信用中国”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验企业信用信息及行政处罚类相关信息。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信用中国”信息平台查验有关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人的不能参与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限制条款。投标人自开标日起(含开标之日)24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谋取中标、围标串标、转让工程、违法分包等作为招标人设置的投标资格条件。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招标工程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四)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开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现编制投标文件的机器码相同或专家评委发现投标文件雷同等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提出,监督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核实或报告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处理。
(五)定标环节严格核查企业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在定标环节严格核查企业的办公场地、主要管理人员、自有施工机械等履约能力,任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四、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
(一)实行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监理单位企业中标人员应在淮安市建筑行业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项目施工现场应采用“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严格项目管理人员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合同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同意中标单位在施工期内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确需更换的,必须按规定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有关资格、资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合同中原承诺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条件。
(三)全面加强标后核查。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企业履行投标承诺情况。重点应检查现场履约企业与信用信息登记企业是否一致;现场管理人员与信用信息登记人员、投标人员是否一致;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在岗;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是否实行实名制管理等。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一)严厉查处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报建程序未批先建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凡应公开招标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一律依法查处。
(二)从严从重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要重点查处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对监理单位要重点查处不按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疏于履职等行为。对从业人员要重点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不按规定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履职等行为。
(三)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票否决制”。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对欠薪久拖未决、欠薪数额较大、欠薪人数较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情节较严重的欠薪行为,以及未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大处理力度,及时作出项目停工整改、禁止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等处理;对未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禁止其参加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四)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市、县(区)住建部门应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规定,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安全生产受到红色警示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六、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市场管理,建立监督执法常态化机制
(一)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市场管理。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作用,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廉洁、诚信等自律规范的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县(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巡查。二是畅通“12319”等举报热线,安排专人接受群众举报,每处置完一个信访举报,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二)建立监督执法常态化机制。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建筑市场的严管氛围,形成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