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3 15:29   字体:【 】   来源:淮安市住建局   【关闭窗口】
 
 
 
 
 
淮住建办〔2015〕18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和《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发〔2014〕4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保证信用考核的客观公正,强化信用考核结果的运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有关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式
1、调整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得分。建筑业企业在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经施工合同备案且取得施工许可证,每个项目获得0.8分,最高获得8分,没有项
 
目为零分,有效期为24个月。
2、调整建筑业企业表彰得分。市级加分满分分值由原来的2分调整为4分,有效期12个月,同一时段建筑企业表彰得分累计超过12分按照12分计算。
    3、调整日常考核计分方式。根据《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第二十条要求,考虑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的不同性质和企业在建项目数量,日常考核扣分调整为:
  日常信用扣分=∑A+∑B×MAX{1-M/9}
  A为企业因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质量安全事故、被监察和司法认定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按市局《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法》第一大类标准扣分;
  B为市局《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法》除第一大类标准以外其他类扣分;
  M为企业信用评价期间承接工程业绩得分;
MAX为取大值。
    4、调整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分计取方式。综合考核检查分为普查和选查两种方式。全市所有在建项目每年第一时段采取普查方式,普查时段得分按照淮住建发〔2014〕45号文的计分规则计算。年度内第二时段采取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选择检查方式,选查时段内最终综合考核分=A80%+B20%(A为普查时段综合考核得分,B为选查时段原始综合考核得分);未参加选查的施工企业原始综合考核得分按照该选查时段同类别、同等级企业的选查原始综合考核分最低分计算,无同类别、同等级的参与选查考核的按照同类别企业选查原始综合考核分最低分计算;市政、园林等类别选查时段无法参照选取的,该类企业最终综合考核得分取选查时段所有参加选查企业最终综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企业第二时段仅有新开工项目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第一时段普查的,选查时段的原始综合考核分即为选查时段最终综合考核得分)。
    5、调整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式内容。增加对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参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等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信用考核程序和保障制度
1、推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制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正式公布前,将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修改后,该时段已经公布的各类平均分均维持不变。
2、固定信用考核结果发布日期。每半年为一个考评周期,综合评价得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经公示后综合评价得分正式公布日期为第一、第三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尚未发布新的综合评价得分,应当延续使用原有综合评价得分。
3、进一步规范信用得分考核依据。《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办法》第一大类标准扣分必须具有《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所列的文书方可扣分;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文书作为扣分依据的发文不得低于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层级,不得使用内设机构名义发文作为扣分依据。其他类扣分需要提供正规书面材料。所依据的司法部门的判决书和裁决书必须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的应用
1、推行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相关政策差别化管理待遇。
2、调整评标信用分计分方式,优化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时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其中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5%;不再使用省级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评标时仅使用本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本文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