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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1 14:31   字体:【 】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窗口】

《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现住宅物业管理信息不透明、不全面,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特别是《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三是推进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将推行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开信息目录清单作为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规范信息公开活动,明确信息公开事项和主要内容等,有利于系统性开展物业管理“五大攻坚行动”,更好地取信于业主。

二、起草过程

为了保证该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市住建局物管处会同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共同起草了文件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城市物业管理信息公开规定,系统梳理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定事项,并起草形成《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法规处、开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以及市物业管理协会、清江浦区业主委员会协会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专家对文件草案进行评审,并结合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现《办法》文本。该《办法》已经过市住建局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公开信息目录、信息公开主体、公开载体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界定了住宅物业服务公开的主要内涵。(第一条、第二条)

(二)规定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公开主体应当建立资料档案以及信息投诉处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规定了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位置、公开设置主体、公开主体设置要求以及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投诉处理。其中信息公开主体包含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信息公开栏(牌)原则上集中设置,其数量、面积应当满足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制作应当做到美观、实用、耐久、防雨、防风。(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四)明确了有关部门适时对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相应的惩处措施。(第十一条)

(五)明确了非住宅物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施行日期、有效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关联阅读:《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人:刘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