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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19-01-16 字体:【  】  【关闭窗口】 来源:淮安市住建局

  1.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初衷本意是什么?

  答: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初衷本意是:通过改善住房条件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农民群众早日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现代城镇生活。
  
  2.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把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居住去向、安置方式等,让农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布局、用地保障等因素,实行"多规合一",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同步打造乡土特色,同步加强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三是坚持城乡融合,以城带乡。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人口向城镇和农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向农村延伸,资金土地等要素向农村倾斜,推进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不搞"一刀切"。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要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特点,避免"行列式""兵营式"布局,防止千村一面和乡村景观城市化。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解人往哪里去、土地怎么转、房子怎么建、钱从哪里来问题,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在活力。六是坚持规范操作,有序推进。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新增乡镇和村级负债。依法依规,阳光操作。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坚持久久为功,不盲目快进、一哄而上。

  3.我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我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目标任务是通过近五年的努力,到2022年,全市40万户以上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远期目标任务是到2035年,全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农民基本实现按城镇化规律集中居住,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现代城镇生活。其中:2018年到2020年完成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善;2021年到2022年完成省重点扶贫片区所涉乡镇及其他省市定经济薄弱村和"九靠近两远离"村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完成因生态保护、蓄滞洪区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村庄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完成"空心村"、长期"空关户"以及其他意愿强烈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

  4.我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有哪几种路径?

  答: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鼓励进城,支持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引导入镇,引导农民向镇政府驻地集镇、非政府驻地镇区集中,实现就近就地城镇化;三是尊重留村,主要是按就近适当原则引导农民进入新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居住,还可以引导进入规划保留村庄置换质量较好的"空关房",或通过加密、加宽、插花等方式进行安置。保留村庄将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达到改善农民群众居住环境的目标。

  5.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中为什么要对一些农户进行搬迁?

答:住房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内容。我市村庄很分散,有的还很偏僻,有的地方危旧房较多,村庄整体环境较差,乡村风貌不够鲜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难以有效覆盖,农民生产生活很不方便,有超过八成农民群众对现有居住环境不满意。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村庄进行归并整合。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不是简单的搬迁安置,而是统筹考虑解决农民群众交通出行、上学就医、创业就业、产业发展等诸多问题的系统工程。让农户通过搬迁进城入镇、进入农村新型社区,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6.纳入住房条件改善的搬迁农户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公寓式安置,进城入镇的实行公寓式安置,在乡镇集镇区的以多层楼房安置为主,农户能接受的,亦可以建设小高层楼房进行安置;二是宅基地安置,实行宅基地安置的要严格用地标准,原则上户均占地不超过0.3亩;三是置换安置,搬迁农户可以通过将住房与规划保留村庄中质量较好的"空关房"进行置换,实现安置。

  7.什么是"九靠近两远离"村庄?

  答:"九靠近两远离"村庄即指:靠近污染源、靠近水源地、靠近生态红线、靠近铁路、靠近高速公路、靠近机场、靠近化工园区、靠近航道、靠近油气管道、远离集镇和国省干道的村庄。

  8.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要求是什么?

  答: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要围绕区位好、有产业的要求,尽量体现"两进三靠",即:进入乡镇集镇镇区、进入乡镇布局优化后的非政府驻地集镇镇区,包括历史上被撤并乡镇集镇镇区,靠近景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重点路段。目的是方便交通出行,便于就近就业,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9.保留自然村庄怎样提升改造?

  答:我市保留村庄改造提升工作主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对照美丽宜居乡村标准,从村庄道路、绿化、路灯、自来水、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面入手,查漏补缺,满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保留村庄要按照特色田园乡村、传统村落、美丽乡村、康居村庄等进行分类再提升。

  10.农民集中居住区怎样建设?

  答: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实行"统规代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新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统规代建"方式,具体由村民委托县级政府成立的项目建设实体公司,或委托现有国有实体公司负责实施。规划保留的自然村庄改造提升实行"统规自建";在远离乡镇集镇的偏远地区新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允许探索统规自建。统规自建即由农户依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按照乡镇、村提供的户型图纸自行建设。
 
  11.如何加强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管理?
  答:为保证我市农民群众住上放心房、安全房,市委、市政府要求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严格执行"十二必须",具体要求就是按照城市住宅小区一样办理所有项目手续,如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等,施工图必须通过权威机构技术审查,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建设队伍必须专业化,必须实行监理,严格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程竣工交付必须通过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供电、给排水、市政、园林、通信等配套工程专项验收,在集镇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还要通过行政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验收。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必须归档,不动产权证必须办理,必须建立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
 
  12.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条件要达到什么水平?
  答:为提高农民群众生活品质,我市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标准较高,具体要达到"七通九有""十到位","七通"即:通公路、通自来水、通电、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互联网(含wifi)、通邮(含快递);"九有"即:有路灯照明、有公共厕所、有绿化景观、有公交站点、有垃圾收运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卫生服务机构、有文体活动设施、有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十到位"即: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商贸物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配套到位。原来规划建设、发展基础较好的村庄,也要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方面的建设力度,尽快让农民群众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
  
  13.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吗?

  答:"统建代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建立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管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广大农民群众也要逐步增强"花钱买服务"的思想意识,各县区还要探索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来解决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问题。

  14.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中,农村困难群众怎么安置?
  答:我市在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中,对农村困难群众是给予保障的。对经认定的"病、残、孤、老、灾"等农村特困家庭,通过在保留的自然村中收购部分"空关房"、在规划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建设一批小户型保障住房等,实施"交钥匙"工程,进行托底安置;对一般困难家庭,可采取共有产权形式进行安置;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动员其进入养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15.哪些自然村庄不得整体搬迁?
  答:全国文明村以及省级以上命名的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水美乡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村庄不得整体搬迁,统一规划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整体搬迁。
 
  16.农户房屋搬迁政策是什么?
  答:我市农户房屋搬迁政策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政策。县区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搬迁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把握搬迁补偿标准和定向安置房抵算价格。各地在实施搬迁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人性化操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允许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搬迁。
 
  17.农户安置后,原房屋及宅基地怎么办?
  答:农户安置后,原房屋由乡镇统一组织拆除,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整理,恢复耕种。
 
  18.如何妥善处理农户宅基地?
  答:农户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搬迁农户,实行宅基地安置的,原有宅基地要限期退出。未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搬迁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宅基地补偿,宅基地复垦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营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集体经营;未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新增的耕地,其经营权仍归原来农户所有。
 
  19.农户集中居住后,承包地如何耕种?
  答:农户集中居住后,不改变农户承包地的承包权。为帮助农户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经村民委托,由村集体组织统一流转,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或者由村成立专业合作服务社,统一经营或代耕代种流转土地。农民可以以土地入股,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分配土地流转后增值收益。
 
  20.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
  答: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21.定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答: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统一作为定向安置房,必须实行定向销售、定向安置,不得向非搬迁户销售,更不得向城镇居民销售。农户自取得定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